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度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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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補字第14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補字第1454號聲請人 吳國忠 相對人陳**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聲請人應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15日內,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補正下列事項,逾期不補,即駁回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調解之聲明:內容應具體、明確且特定。
二、苗栗縣○○鎮○○段○○○○○○○○○○號土地最新土地登記第一類謄本,並據此補正相對人姓名。
三、請具體表明聲請調解之原因事實。
四、陳報提起本件之客觀利益。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宋國鎮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賴柏仲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