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度重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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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3年重訴字第9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3年度重訴字第956號上訴人即被告大馨建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鍾筱娟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原告 蔡金勳 、 高鎰元 、 劉靜萍 、 鍾慧芳 、 關浩然 、 張如瑋 、 葉成泰 、 蔡明德 、 廖克凡 、邵 胡蔭國 、 葉宇晴 、 黃淑美 、 林宗霖 、 呂欣蓉 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6年11月17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合計為新臺幣(下同)2,112,561元(詳如附表所示),應徵第二審裁判費32,982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七庭法官許勻睿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書記官詹玗璇┌─────────────────┐│附表│├──┬───────┬──────┤│編號│被上訴人即原告│訴訟標的金額││││(新臺幣)│├──┼───────┼──────┤│1│蔡金勳│219,548元│├──┼───────┼──────┤│2│ 高溢元 │187,947元│├──┼───────┼──────┤│3│劉靜萍│179,791元│├──┼───────┼──────┤│4│鍾慧芳│193,006元│├──┼───────┼──────┤│5│關浩然│142,784元│├──┼───────┼──────┤│6│張如瑋│162,075元│├──┼───────┼──────┤│7│葉成泰│144,588元│├──┼───────┼──────┤│8│蔡明德│194,017元│├──┼───────┼──────┤│9│廖克凡│196,395元│├──┼───────┼──────┤│10│ 邵胡蔭國 │175,851元│├──┼───────┼──────┤│11│黃淑美、葉宇晴│177,309元│├──┼───────┼──────┤│12│林宗霖、呂欣蓉│139,250元│├──┼───────┴──────┤│合計│2,112,561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