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6年簡聲抗字第2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5日
裁判案由:聲請迴避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簡聲抗字第22號抗告人 高敏俐 即 黃健治 上列抗告人與相對人台達電子工業股份有限公司等人間聲請迴避事件,抗告人對於中華民國106年7月26日本院106年度士簡聲字第16號第一審裁定,提起第二審抗告。查本件應徵收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逕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特此裁定。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馬傲霜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07年1月5日
書記官蔡秉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