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106年重訴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01月03日
裁判案由:拆屋還地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上訴人亨福實業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梅英 被上訴人財政部國有財產署中區分署法定代理人 吳文貴 上列上訴人因本院106年度重訴字第45號與被上訴人間請求拆屋還地等事件,不服本院民國106年12月8日所為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經核定為新臺幣(下同)1,006萬6,166元【計算式:苗栗縣○○鎮○○○段○○○○○號土地公告現值每平方公尺2,200元×原告請求返還之土地面積(3,265.24+1,310.29)平方公尺=1,066萬6,166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15萬924元,未據上訴人繳納;另上訴人之上訴狀內亦未載明上訴理由,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上訴,並另補正上訴理由,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王筆毅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書記官李佳靜中華民國107年1月3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