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度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7年訴字第54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殺人未遂等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7年度訴字第548號公訴人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選任辯護人江錫麒律師上列被告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被告甲○○之羈押期間,自民國98年1月26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上列被告甲○○因殺人未遂等案件,本院前以被告犯罪嫌疑重大,並有刑事訴訟法第101條第1項第3款所定之情形,認有羈押必要,經於民國97年8月26日將其收押,並於97年11月20日裁定自97年11月26日起延長其羈押期間2月,茲查上項情形仍然存在,認該被告有繼續羈押之必要,特為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刑事第二庭審判長法官楊清益
法官魏宏安法官林大為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蘇文熙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