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北高等行政法院97年訴字第2293號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6日
裁判案由:土地增值稅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裁定
97年度訴字第2293號抗告人甲○○○上列抗告人因與相對人臺北縣政府稅捐稽徵處間土地增值稅事件,對於民國97年12月12日本院97年度訴字第2293號裁定提起抗告。查本件依行政訴訟法第98條之4規定,應徵收裁判費新臺幣1,
000元,未據抗告人繳納,茲限抗告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7日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臺北高等行政法院第五庭
審判長法官王碧芳
法官蕭惠芳法官周玫芳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6日
書記官方偉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