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拍字第7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拍賣抵押物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簡易庭民事裁定98年度司拍字第72號聲請人甲○○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乙○○間請求拍賣抵押物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1、原抵押權設定契約書。
2、債權讓與通知書。
3、原債權證明文件。
4、土地、建物最新之謄本。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簡易庭司法事務官康敏郎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楊祖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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