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苗栗地方法院98年司促字第2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促字第25號債權人台中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鄭鴻源 間請求依督促程序發給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五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案件進行,如逾期不補正,即駁回債權人之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聲請狀所附如後之附表,其債務人、本金、利息與違約金之起算日,與聲請狀所載不符,請查明有無誤寫,如有誤寫並請具狀更正。
二、請提出債務人鄭鴻源之最新戶籍謄本(記事欄請勿省略)。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洪毓良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本裁定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得新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附表98年度司促字第25號利息: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利息起算日│利息截止日│利息計算方式│├──┼───┼─────┼──────┼──────┼───────┤│1│新臺幣│ 陳長仁 ,鄭│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日息萬分之五點│││112092│鴻源│2月02日起││二│││元│││││└──┴───┴─────┴──────┴──────┴───────┘違約金:
┌──┬───┬─────┬──────┬──────┬───────┐│序號│本金│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1│新臺幣│陳長仁,鄭│自民國093年0│至清償日止│年息按上開利率│││112092│鴻源│2月02日起││加計百分之二十│││元││││滯納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