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司催字第3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5日

裁判案由:公示催告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司催字第39號聲請人甲○○
3樓上列聲請人請求公示催告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正確之支票號碼(與掛失止付通知書不符)。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王政揚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異議。
中華民國98年1月15日
書記官陳坤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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