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度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4年易字第214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1月13日

裁判案由:竊盜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4年度易字第2147號公訴人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
之2號上列被告因竊盜案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本件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理由
一、本件被告甲○○因竊盜案件,經檢察官依通常程序起訴,而被告自白犯罪,本院認為宜由受命法官獨任逕以簡易判決處刑。
二、依刑事訴訟法第220條、第449條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刑事第十庭審判長法官丁蓓蓓
法官紀文惠法官林柏泓不得抗告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書記官柯貞如中華民國95年1月1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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