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1年上訴字第36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3月04日
裁判案由:強盜等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一年度上訴字第三六九一號
上訴人即被告甲○○原名黃右列被告因強盜等上訴案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甲○○羈押期間,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延長貳月。
理由
一、上訴人即被告甲○○前經本院認為犯強盜等罪嫌疑重大,有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一條第一項第三款情形,並有羈押之必要,於民國九十一年十二月十日執行羈押,至民國九十二年三月九日,三個月羈押期間即將屆滿。
二、茲本院以前項原因依然存在,認有繼續羈押之必要,應自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十日起,第一次延長羈押貳月,爰依刑事訴訟法第一百零八條第一項、第二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
台灣高等法院刑事第三庭
審判長法官張連財法官張傳栗
法官黃金富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
書記官江采廷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三月四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