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度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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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2年聲字第40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2年02月21日
裁判案由:聲請沒收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九十二年度聲字第四О五號
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右列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九十二年度聲沒字第九一號),經聲請人聲請沒收,本院裁定如左:
主文扣案之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參公克)沒收銷燬之。
事實
一、按違禁物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之。又查獲之毒品,不問屬於犯人與否,沒收銷燬之。且違禁物得單獨宣告沒收,若案件未起訴者,應由檢察官聲請法院以裁定沒收之,此為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一款、第四十條但書及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所明定,並經司法院十八年院字第六七號著有解釋。
二、經查:桃園縣警察局警員於民國(下同)八十九年八月十八日,在桃園縣中壢市○○路○○○號內查獲扣得第二級毒品安非他命(毛重零點三公克),應依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第十八條第一項前段規定,宣告沒收銷燬之,經核聲請人之聲請意旨與首揭法條規定及司法院解釋並無不合,爰依法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一日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第四庭
法官林晏鵬右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陳青瑜中華民國九十二年二月二十六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