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三、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