內湖簡易庭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民事裁定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湖再小字第4號
再審原告  甲○○
上列原告與被告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間再審之訴事件,原
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0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
訴,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裁判費新台幣1000元(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3)。
二、應於如何程度廢棄原判決及就本案如何判決之聲明。
三、關於再審理由並遵守不變期間之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內湖簡易庭法 官 許碧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書記官 李宜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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