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豐補字第800號
原 告 甲○○
原告因給付職災補償事件,曾聲請對被告芝柏全球能源股份有限
公司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正下列事項,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訴。
(一)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下同)28,800元,應繳裁判
費1,000元,扣除前繳支付命令裁判費500元外,尚應補繳
500元。
(二)請提出被告芝柏全球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之最新公司變更登
記事項卡及公司負責人之最新
、準備書狀1件及繕本1份(載明:訴之聲明、事實、理由
及證據)。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豐原簡易庭
法 官 黃峻隆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11 日
書記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