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99年度司桃調字第45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000元(依聲請
  人尚未給付之買賣價款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
  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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