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司桃調字第45號
聲 請 人 甲○○○
相 對 人 乙○○
一、上列當事人間所有權移轉登記事件,聲請人起訴未據繳納裁
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1,750,000元(依聲請
人尚未給付之買賣價款核計),應徵第一審裁判費新臺幣
18,32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之規定,命
聲請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庭繳納,逾期不繳,
即逕行終結調解程序,改分訴訟程序,並駁回聲請人本件起
訴,特此裁定。
二、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後10日內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99 年 10 月 8 日
桃園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 程志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