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9年度壢小字第837號
原 告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丙○○
被 告 乙○○
上列當事人間清償借款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移送臺灣新竹地方法院。
事實及理由
一、按訴訟,由被告住所地之法院管轄。次按,訴訟之全部或一
部,法院認為無管轄權者,依原告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移送
其管轄法院。民事訴訟法第1條第1項、第28條第1項分別
定有明文。
二、查,被告乙○○住所地係於新竹市○區○○里○鄰○○路○段
○○號12樓之11,有被告乙○○之個人基本資料查詢表在卷可
稽。而綜觀原告起訴狀所載之事實及理由中,均未釋明本院
具有管轄權之事由,揆諸首揭條文規定,本件應由被告乙○
○之住所地之法院即臺灣新竹地方法院管轄,原告向無管轄
權之本院起訴,顯係違誤,爰依職權為移轉管轄之裁定。
三、依首開法條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何宇宸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
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華民國99年10月8日
書記官沈豔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