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度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98年聲字第1045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5月27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1045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中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之罪,所處有期徒刑部分應執行有期徒刑叁年拾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犯詐欺等罪,經本院先後判處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爰聲請定應執行刑。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四百七十七條第一項,刑法第二條第一項、第五十三條、修正前第五十一條第五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5月27日
刑事第一庭審判長法官陳紀綱
法官陳欣安法官姚勳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得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書狀(須附繕本)。
書記官吳宗玲中華民國98年6月1日
臺灣臺中地方法院檢察署受刑人甲○○定應執行刑案件一覽表┌──────┬─────────┬─────────┬─────────┐│編號│1│2││├──────┼─────────┼─────────┼─────────┤│罪名│恐嚇取財│常業詐欺││├──────┼─────────┼─────────┼─────────┤│宣告刑│有期徒刑2年│有期徒刑2年(已執││││(未合於96年減刑)│畢)│││││(未合於96年減刑)││││││││││││├──────┼─────────┼─────────┼─────────┤│犯罪日期│85.5.2~85.05.07│84年11月間85.05.09││├──────┼─────────┼─────────┼─────────┤│偵查(自訴)│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臺中地檢85年度偵字│││機關年度案號│第9105號│第9105號││├─┬────┼─────────┼─────────┼─────────┤│最│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後├────┼─────────┼─────────┼─────────┤│事│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2706│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實││號│250號│││審├────┼─────────┼─────────┼─────────┤││判決日期│90.07.31│94.07.05││├─┼────┼─────────┼─────────┼─────────┤│確│法院│中高分院│中高分院│││定├────┼─────────┼─────────┼─────────┤│判│案號│88年度上訴字第2706│93年度重上更一字第│││決││號│250號│││├────┼─────────┼─────────┼─────────┤││判決│90.7.31│94.08.01││││確定日期││││├─┴────┼─────────┼─────────┼─────────┤│備註│臺中地檢93年度執字│臺中地檢94年度執字││││第9192號(95執緝│第8868號(95執緝││││678)│67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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