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度司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08年司票字第863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8年09月04日

裁判案由:本票裁定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8年度司票字第863號聲請人 周文祥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 陳明宏 間請求本票裁定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陳明宏最新之戶籍謄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請勿省略、個人記事欄請勿省略)。
二、請釋明系爭本票之提示日是否正確,如有錯誤,請具狀更正(台端本票裁定聲請狀附表中之利息起算日為108年5月29日,而提示日為108年8月5日,提示日明顯早於利息起算日)中華民國108年9月4日
橋頭簡易庭
司法事務官蘇芳旻本裁定不得抗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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