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109年度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109年聲字第30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9年01月17日

裁判案由:保護管束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109年度聲字第30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黃世德
(現於法務部○○○○○○○○○執行)上列受刑人因強盜等案件,聲請人聲請付保護管束(聲請案號:
109年度執聲付字第198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黃世德假釋中付保護管束。
理由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黃世德前因強盜等案件,經法院判刑確定後移送執行。茲聲請人以受刑人業經法務部於民國109年1月13日核准假釋,爰聲請於其假釋中付保護管束等語。本院審核有關文件,認聲請為正當,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81條第1項、刑法第93條第2項、第96條但書,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刑事第十五庭審判長法官劉興浪
法官古瑞君法官陳信旗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董佳貞中華民國109年1月17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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