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3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107年訴字第3841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7年10月12日

裁判案由:清償借款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7年度訴字第3841號原告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訴訟代理人 陳韻如
張晉嘉 被告安防有限公司兼法定代理 林哲民 人被告 林錦松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借款事件,經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3號裁定移送前來,本院於民國107年10月12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被告應連帶給付原告新臺幣叁佰萬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叁萬零柒佰元由被告連帶負擔。
事實及理由
壹、程序方面:
一、當事人得以合意定第一審管轄法院,但以關於由一定法律關係而生之訴訟為限;前項合意,應以文書證之,民事訴訟法第24條定有明文。查本件依兩造所簽訂之授信往來契約書第18條約定,兩造合意以本院為第一審管轄法院(見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7年度訴字第1103號卷【下稱士院卷】第15頁),故本院就本件訴訟自有管轄權。
二、被告經合法通知,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核無民事訴訟法第386條所列各款情形,爰依原告之聲請,由其一造辯論而為判決。
貳、實體方面:
一、原告起訴主張:被告安防有限公司(下稱安防公司)於民國106年3月17日邀同被告林哲民、林錦松為連帶保證人,與原告簽立授信往來契約書,而向原告借貸,依授信往來契約書一般條款第3條約定,安防公司於106年3月28日簽立動用申請書及申請委任保證,借款金額分別為新臺幣(下同)10,000,000元及189,840元,約定借款期間分別自106年3月28日起至111年3月28日止及自103年12月18日起至106年9月30日,利率分別依年利率2.96%及5%計算,安防公司依約,應按月攤還本金、利息,若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時,全部債務視為到期,且逾期在6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10%,逾期超過6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20%計付之違約金。詎安防公司自106年8月25日起即未依約繳納借款本息,依約全部債務視為到期,迄今尚欠原告本金5,740,627元、153,911元,合計5,894,538元及其利息、違約金未還。又被告林哲民、林錦松為上開借款之連帶保證人,依法應負連帶給付責任,爰依消費借貸、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提起本件訴訟,請求被告等人連帶給付前揭借款中之本金3,000,000元及其利息、違約金等情。並聲明:如主文第1項所示。
二、被告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亦未提出書狀做任何聲明或陳述。
三、經查,原告主張之上開事實,業據其提出與所述相符之授信往來契約書、動用申請書、放款帳卡明細、新臺幣存放款牌告利率表等件附卷為證(見士院卷第14至28頁),又被告已於相當時期受合法之通知,而未於言詞辯論期日到場或提出書狀作何爭執,依民事訴訟法第280條第3項前段準用同條第1項規定,視同自認,堪信原告之主張為真實。
四、按借用人應於約定期限內,返還與借用物種類、品質、數量相同之物;遲延之債務,以支付金錢為標的者,債權人得請求依法定利率計算之遲延利息。但約定利率較高者,仍從其約定利率,再當事人得約定債務人不履行債務時,應支付違約金。民法第478條前段、第233條第1項、第250條第1項分別定有明文。又所謂連帶保證,係指保證人與主債務人就債務之履行,對於債權人各負全部給付之責任者而言,是連帶保證債務之債權人得同時或先後向保證人為全部給付之請求(最高法院45年台上字第1426號判例、77年度台上字第1772號判決參照)。從而,原告本於消費借貸及連帶保證之法律關係,請求被告連帶給付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本金及附表所示之利息及違約金,即屬有據,應予准許。
五、本件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如主文第2項所示之金額。
六、據上論結,本件原告之訴為有理由,依民事訴訟法第385條第1項前段、第78條、第85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民事第六庭法官汪曉君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判決上訴,須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如委任律師提起上訴者,應一併繳納上訴審裁判費。
中華民國107年10月12日
書記官洪仕萱附表:(金額:新臺幣;期別:民國)┌──┬──────┬──────┬────┬────────────┬─────────┐│編號│請求金額│計息本金│年利率│利息之計算│違約金之計算│├──┼──────┼──────┼────┼────────────┼─────────┤│1│3,000,000元│3,000,000元│2.96%│自106年8月25日起至清償日│自106年9月26日起至││││││止│清償日止,逾期六個│││││││月以內者,按左列利│││││││率10%,超過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部分│││││││按左列利率20%計付││││││││└──┴──────┴──────┴────┴────────────┴─────────┘計算書項目金額(新臺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30,700元原告已預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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