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度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94年訴字第96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11月22日

裁判案由:損害賠償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4年度訴字第960號上訴人乙○○
丙○○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即被告甲○○間,因本院九十四年度訴字第九六0號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不服本院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九日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惟未據繳納第二審裁判費。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參萬陸仟玖佰壹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玖佰壹拾肆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四百四十二條第二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民事第一庭法官蕭錫証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11月22日
書記官林令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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