桃園簡易庭103年度桃小字第243號民事裁定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3年度桃小字第243號
原   告  周黃禾
被   告  黃世忠
訴訟代理人  陳俊瑋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3月20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及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文
原判決原本及正本如下述附表「更正前內容」欄所示之記載應更
正為如附表「更正後內容」欄所示。
理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前
段定有明文。
二、經查,本院前開之判決正本及原本,有如主文所示之顯然錯
誤,應予更正。
三、爰依首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17日
桃園簡易庭法官施函妤
附表:
┌──┬──────────┬──────────┬───┐
││更正前內容│更正後內容│頁數│
├──┼──────────┼──────────┼───┤
│主文│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訴訟費用新臺幣陸仟元│第1頁│
││,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叁│,由被告負擔新臺幣壹││
││佰元,餘由原告負擔。│仟捌佰元,餘由原告負││
│││擔。││
├──┼──────────┼──────────┼───┤
│理由│確定訴訟費用額為原告│確定訴訟費用額為6,00│第7頁│
││繳納之第一審裁判費1,│元(第一審裁判費1,00││
││00元,其中被告應負擔│0元、鑑定費用3,000││
││300元,由原告負擔。│元、覆議費用2,000元││
│││),其中被告應負擔1,││
│││800元,餘由原告負擔││
│││。││
└──┴──────────┴──────────┴───┘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告
理由(須附繕本,並應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華民國104年4月22日
書記官邱志堅

更多裁判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