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度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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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花蓮地方法院98年婚字第15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11月04日
裁判案由:離婚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8年度婚字第154號原告乙○○
號被告甲○○
號上列當事人間離婚事件,原告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一、應補正之事項:裁判費新台幣2千元。
二、本件聯絡人:和股書記官高明正(聯絡電話00-0000000分機
312)。中華民國98年11月4日
家事法庭法官吳韻馨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8年11月5日
書記官高明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