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度易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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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新北地方法院97年易字第3667號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21日
裁判案由:商標法
臺灣板橋地方法院刑事判決97年度易字第3667號公訴人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被告甲○○上列被告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檢察官提起公訴(九十七年度偵字第一四四一九號),本院判決如下:
主文甲○○未得商標權人之同意,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處有期徒刑伍月,如易科罰金,以新臺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扣案如附表貳、參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及附表肆所示之物均沒收。
理由
一、甲○○明知如附表一所示之商標圖樣,係如附表一所示之公司向前經濟部中央標準局(現改制為經濟部智慧財產局)申請註冊核准登記,並經核准指定使用於鐘錶及其組件等類之商品而取得商標專用權,現仍在商標專用期間,非經商標權人之同意或授權,不得於同一或類似商品使用近似或相同之註冊商標,亦不得輸入、販賣使用相同前開商標圖樣之仿冒商品。詎甲○○基於販賣上開仿冒商標商品之犯意,自民國九十六年五月間某日起,以每件商品人民幣二百元至七百餘元不等之價格,向在大陸地區廣州經商之友人,購入仿冒前開註冊商標圖樣之手錶及其組件或配件等商品,存放於其所租用,位於臺北縣板橋市○○街○○○巷○號三樓之倉庫內,於組裝後,以新臺幣(以下同)一千六百元至五千元不等之價格,販售予不特定人。 廖建盛 於九十七年三月十六日,在上址,分別以一千六百元向甲○○購得仿冒萬寶龍、香奈兒商標之手錶各一只,向內政部警政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檢舉,嗣於九十七年三月二十四日十七時許經警持搜索票前往甲○○承租之上址倉庫內搜索,扣得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刻有仿冒商標之半成品,及附表四所示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單二紙、出貨單二張、商品目錄及組裝手錶之工具一批。
二、案經附表一所示申請商標專用權之公司訴由內政部警察署保安警察第二總隊第一大隊第一中隊報告臺灣板橋地方法院檢察署官偵查起訴,因被告所犯最重本刑為三年以下有期徒刑之罪,符合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規定,由本院獨任進行審判程序。
理由
一、上揭犯罪事實,業據被告甲○○於本院準備程序中及審理時坦承不諱,核與告訴代理人乙○○於警詢及偵查中之指訴情節相符,復經證人廖建盛於警詢及偵查中之證述無訛,並有經濟部智慧財產局商標資料檢索服務十七份、廖建盛購得仿冒商標手錶照片二張、九十七年三月十八日及九十七年四月十一日鑑定證明書各一份、查獲時之現場照片四張在卷可稽,此外,並有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附表四所示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單二紙、出貨單二張、商品目錄及組裝手錶之工具一批扣案足資佐證,被告使用製造及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犯行,即堪認定。
二、按刑事法若干犯罪行為態樣,本質上原具有反覆、延續實行之特徵,立法時既予特別歸類,定為犯罪構成要件之行為要素,則行為人基於概括之犯意,在密切接近之一定時、地持續實行之複次行為,倘依社會通念,於客觀上認為符合一個反覆、延續性之行為觀念者,於刑法評價上,即應僅成立一罪。學理上所稱「集合犯」之職業性、營業性或收集性等具有重複特質之犯罪均屬之,例如經營、從事業務、收集、販賣、製造、散佈等行為概念者是(最高法院九十五年度臺上字第一0七九號判決意旨參照)。又使用製造及販賣仿冒商品予不特人之行為,本身即有反覆為之特性,乃刑罰法律在依犯罪構成要件內容上,本預定行為人實施數個同種行為之犯罪,即以反覆為同種類的行為為構成要件內容的犯罪,被告先後多次使用製造及販賣仿冒商品犯行,在法律評價上為集合犯,論以一罪。核被告甲○○所為,係違反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之未得商標權人同意,於同一之商品使用相同之註冊商標罪,及同法第八十二條之販賣仿冒商品罪。被告使用仿冒商標於同一商品後販賣之行為,應為使用之高度行為所吸收,不另論處。被告同時使用製造及販賣多種如附表
二、三所示之仿冒商標商品,係以一販賣仿冒商標商品行為同時侵害數商標專用權,為想像競合犯,依刑法第五十五條之規定從一重處斷。爰審酌被告係初犯,其之犯罪動機、目的,販賣仿冒商標商品之行為,非但造成商標專用權人蒙受銷售損失,亦使民眾對商品價值判斷形成混淆,令商標專用權人合法商品之信譽與品質受質疑,進而國家國際形象受損,兼衡其犯罪手段、方式、對商標專用權人所生損害程度及犯後坦承犯行之態度等一切情狀,量處如主文所示之刑,並諭知易科罰金之折算標準,以資懲儆。
三、扣案如附表二、三所示仿冒商標商品(內含檢舉人廖建盛所購買之仿冒勞力士、香奈兒商標手錶各一只),依商標法第八十三條之規定,不問屬於被告與否,均宣告沒收之。附表四所示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單二紙、出貨單二張、商品目錄及組裝手錶之工具一批,為被告所有供犯罪所用之物,依刑法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規定,均併予宣告沒收。
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二百八十四條之一、第二百九十九條第一項前段,商標法第八十一條第一款、第八十三條,刑法第十一條前段、第五十五條、第四十一條第一項、第三十八條第一項第二款,判決如主文。
本案經檢察官林俊峰到庭執行職務。
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
刑事第七庭法官潘翠雪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十日內敘明上訴理由,向本院提出上訴狀
書記官江文彬中華民國98年1月21日附表一:(商標專用權)┌──┬────────────┬──────────────┐│編號│商標圖案│申請商標專用權之公司│├──┼────────────┼──────────────┤│一│勞力士ROLEX│瑞士商勞力士公司│├──┼────────────┼──────────────┤│二│江詩丹頓│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VACHERONCONSTANTIN││├──┼────────────┼──────────────┤│三│百達斐麗PATEKPHILIPPE│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四│法蘭克謬勒FRANCKMULLER│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五│卡地亞CARTIER│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六│伯爵PIAGET│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七│浪琴LONGINES│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股份有││││限公司│├──┼────────────┼──────────────┤│八│寶格麗BVLGARI│義大利商普魯嘉裡公司│├──┼────────────┼──────────────┤│九│沛納海│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納海有限│││OFFICINEPANERAIFIRENZE│公司│├──┼────────────┼──────────────┤│十│萬國IWC│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十一│登喜路DUNHILL│英國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十二│ 蕭邦 CHOPARD│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十三│亞米茄OMEGA│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十四│香奈兒CHANEL│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雷達RADO│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十六│百年靈BREITLING│瑞士商百年靈公司│├──┼────────────┼──────────────┤│十七│萬寶龍MONTBLANC│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附表二:(仿冒之商標手錶)┌──┬───────┬──┬──┬────────────┐│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一│百達斐麗手錶│只│4│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二│法蘭克謬勒手錶│只│1│英屬維京群島商FMTM銷售公││││││司│├──┼───────┼──┼──┼────────────┤│三│卡地亞手錶│只│12│荷蘭商卡地亞國際公司│├──┼───────┼──┼──┼────────────┤│四│伯爵手錶│只│3│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浪琴手錶│只│3│瑞士商佛朗西龍隆吉那鐘股││││││份有限公司│├──┼───────┼──┼──┼────────────┤│六│寶格麗手錶│只│2│義大利商普魯嘉裡公司│├──┼───────┼──┼──┼────────────┤│七│沛納海手錶│只│5│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納海││││││有限公司│├──┼───────┼──┼──┼────────────┤│八│萬國手錶│只│1│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九│江詩丹頓手錶│只│43│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十│登喜路手錶│只│2│英國商奧佛雷旦喜股份有限││││││公司│├──┼───────┼──┼──┼────────────┤│十一│勞力士手錶│只│27│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十二│蕭邦手錶│只│1│瑞士商查浦德國際股份有限││││││公司│├──┼───────┼──┼──┼────────────┤│十三│亞米茄手錶│只│8│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十四│香奈兒手錶(含│只│10│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廖建盛購得者)││││├──┼───────┼──┼──┼────────────┤│十五│雷達手錶│只│11│瑞士商雷達鐘錶有限公司│├──┼───────┼──┼──┼────────────┤│十六│百年靈手錶│只│9│瑞士商百年靈公司│├──┼───────┼──┼──┼────────────┤│十七│萬寶龍手錶(含│只│3│德國商萬寶龍文具有限公司│││廖建盛購得者)││││└──┴───────┴──┴──┴────────────┘附表三:(仿冒之組件或配件)┌──┬─────────┬──┬──┬────────────┐│編號│品名│單位│數量│受侵害之商標專用權人│├──┼─────────┼──┼──┼────────────┤│一│百達斐麗錶盒│個│2│瑞士商派特飛力浦公司│├──┼─────────┼──┼──┼────────────┤│二│伯爵錶盒│個│1│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三│沛納海錶帶│個│44│荷屬安地列斯群島商沛納海││││││有限公司│├──┼─────────┼──┼──┼────────────┤│四│江詩丹頓錶殼│個│60│瑞士商瑞奇蒙國際股份有限││││││公司│├──┼─────────┼──┼──┤││五│江詩丹頓吊牌│個│12││├──┼─────────┼──┼──┤││六│江詩丹頓保障書│張│44││├──┼─────────┼──┼──┼────────────┤│七│勞力士錶面(素面)│個│9800│瑞士商勞力士公司│├──┼─────────┼──┼──┤││八│勞力士錶面(鑽面)│個│9756││├──┼─────────┼──┼──┤││九│勞力士錶帶│條│433││├──┼─────────┼──┼──┤││十│勞力士錶盒│個│56││├──┼─────────┼──┼──┤││十一│勞力士商標貼紙│張│450││├──┼─────────┼──┼──┤││十二│勞力士保證書│張│510││├──┼─────────┼──┼──┤││十三│勞力士扣夾│個│452││├──┼─────────┼──┼──┼────────────┤│十四│亞米茄吊牌│個│55│瑞士商亞米茄股份有限公司│├──┼─────────┼──┼──┼────────────┤│十五│香奈兒錶盒│個│1│瑞士商香奈兒股份有限公司│└──┴─────────┴──┴──┴────────────┘附表四:
┌──┬─────────┬──┬──┬────────┐│編號│名稱│單位│數量│所有人│├──┼─────────┼──┼──┼────────┤│一│宅急便顧客收執聯單│紙│2│甲○○│├──┼─────────┼──┼──┼────────┤│二│出貨單│紙│2│甲○○│├──┼─────────┼──┼──┼────────┤│三│商品目錄│批│1│甲○○│├──┼─────────┼──┼──┼────────┤│四│組裝仿冒手錶之工具│批│1│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