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2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21號聲請人 鄒武鑑 相對人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五月三十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就任後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聲請法院展期,此觀諸公司法第334條及第87條第3項規定甚明。
二、本件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係新協德投資股份有限公司(下稱新協德公司)之清算人,業經於民國96年11月30日就任,並呈報本院准予備查在案。雖經本院以97年度司字第141號、97年司字第247號、98年度司字第159號、98年度司字第
313號、99年度司司字第57號裁定准予展延清算期間至99年11月30日,惟因清算人仍無法於展延期限內完成清算,爰依法再次聲請展延等語。
三、經查,聲請人聲請就任新協德公司清算人後,無法在99年11月30日內完結清算,請准展期6個月結算等情,經本院調閱上開卷宗查明,核本件聲請與法律規定尚無不合,故本件應准自99年11月31日起續予展期6個月至100年5月30日止。
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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