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聲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聲字第2302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確定訴訟費用額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聲字第2302號
聲請人甲○○相對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聲請人聲請確定訴訟費用額,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相對人應負擔之訴訟費用額確定為新台幣壹萬貳仟捌佰捌拾伍元,及自本裁定送達相對人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理由
一、聲請人與相對人間分配表異議之訴事件,經本院九十五年度訴字第五一三九號、台灣高等法院九十五年度上易字第九三四號判決確定,第一、二審訴訟費用應由相對人負擔。
二、經本院調卷審查後,相對人應賠償聲請人之訴訟費用額,依後附計算書確定為如主文所示金額,並依民事訴訟法第九十一條第三項規定,加給自裁定送達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法定利率即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民事第五庭法官蔡世祺計算書項目金額(新台幣)備註第一審裁判費八千五百九十元已由相對人繳納第二審裁判費一萬二千八百八十五元合計二萬一千四百七十五元說明:第一審訴訟費用已由相對人繳納,相對人需再繳納第二審
訴訟費用一萬二千八百八十五元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十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壹仟元。
中華民國九十六年六月二十三日
書記官黃媚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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