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449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449號債權人 楊睿紘 債務人 沈詠蓁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沈詠蓁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
一、被繼承人 楊慶桐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被繼承人楊慶桐全體繼承人之戶籍謄本及繼承分割協議書;按民法規定,繼承人有數人時,在分割遺產前,各繼承人對於遺產全部為公同共有,故若無分割協議書,則請列全體繼承人為債權人,並補正聲請狀底簽名或蓋章。
三、被繼承人楊慶桐之繼承人有無向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文件。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