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促字第34464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支付命令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促字第34464號債權人台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 張明道 上列債權人與債務人 宋佩眞宋佩倫 間請求支付命令事件,債權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1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壹、應補正之事項:一、被繼承人 宋洪林 之除戶戶籍謄本。
二、完整之繼承系統表。
三、所有繼承人之最新記事未省略之戶籍謄本。
四、請提出繼承人有無向家事法院辦理拋棄繼承或限定繼承之法院備查函文。
貳、本裁定不得異議。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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