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度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臺北地方法院96年繼字第845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6年06月23日

裁判案由:拋棄繼承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6年度繼字第845號聲請人乙○○○○○○
甲○○○○兼法定代理人丙○○上列聲請人對被繼承人丁○○聲請拋棄繼承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二十日內,補正下列事項,以利法院作業之進行。
一、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乙○○○○○○、甲○○○○、丙○○等三人最新之戶籍謄本(記事欄不可空白)。
(二)聲請人乙○○○○○○、甲○○○○、丙○○等三人應提出與聲請狀相符之印鑑證明。
(三)若上開三人為美國籍公民或因故未能返台辦理拋棄繼承相關事宜,應經我國駐美國台北文化辦事處所認證之公文書,以證明確有拋棄繼承真意。
二、本件聯絡人:靜股書記官林寶春(聯絡電話0000-0000分機216)。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家事庭法官徐麗瑩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6年6月23日
書記官林寶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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