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度司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9年司司字第220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9年12月09日

裁判案由:展期清算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99年度司司字第220號聲請人 徐發政 相對人泰聯有限公司上列聲請人聲請展期清算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泰聯有限公司之清算期間,准予展期至民國一○○年六月一日止。
理由
一、按清算人應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不能於6個月內完結清算時,清算人得申敘理由,向法院聲請展期,公司法第87條第
3項定有明文。上開規定,依同法第113條規定,於有限公司準用之。
二、聲請意旨略以:聲請人前於民國98年12月2日聲報就任為泰聯有限公司之清算人,惟清算程序仍在進行中,無法於期間內完結清算,爰依法聲請准予延長清算期間等語。
三、本件聲請人於98年12月2日就任清算人,經聲報本院以98年度司字第342號准予備查,業經本院依職權調閱前揭卷宗核閱屬實,今聲請人以未能處理完畢清算事務為由,再聲請展延清算期間6個月至100年6月1日止,經核與首揭法律規定及說明尚無不合,應予准許。爰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台幣1仟元。
中華民國99年12月9日
民事第一庭司法事務官黃曉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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