花蓮簡易庭(含玉里)95年度花小字第155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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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花蓮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5年度花小字第155號
原   告 丙00000000
被   告 乙○○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返還押租金事件,本院於民國95年5月16日所
為之判決,其原本、正本應更正如下:
主   文
原判決原本、正本主文欄中第三項「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
告負擔八分之一,餘由原告負擔」之記載,應更正為「訴訟費用
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十分之八,餘由原告負擔」。
  理   由
一、按判決如有誤寫、誤算或其他類此之顯然錯誤者,法院得依
聲請或依職權以裁定更正之,民事訴訟法第232條第1項定有
明文。
二、本院前開之判決原本、正本有如主文所示之明顯錯誤,自應
裁定更正如主文所示。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臺灣花蓮地方法院花蓮簡易庭
         法官 陳雅敏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抗告,須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應抄附繕本),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5  日
法院書記官曾允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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