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小額民事判決 95年度壢小字第648號
原 告 聯邦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丙○○
訴訟代理人 乙○○
賴姿貝
被 告 甲○○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經本院於中華民國95年7月4日
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萬貳仟貳佰玖拾參元,及自民國九十五
年二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
國九十五年三月九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
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
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中壢簡易庭法官許乃文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如於本判決宣示後送達前提起上訴者,應於判決送達後
20日內補提上訴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5 年 7 月 11 日
書記官劉飛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