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度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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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98年聲字第91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8年01月19日
裁判案由:定應執行之刑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刑事裁定98年度聲字第91號聲請人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附表所示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罪,所處如附表所示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貳年捌月。
理由
一、受刑人甲○○因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等案件,分別經本院97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訴字第2470號刑事判決、97年度審簡字第434號刑事簡易判決,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茲檢察官就受刑人所受之刑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相關事證,認符合刑法第53條定執行刑之要件,聲請為正當,定其應執行之刑。
三、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
刑事第十一庭法官林蕙芳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莊凱男中華民國98年1月19日附表:
┌───────┬────────┬────────┬────────┬────────┬────────┐│編號│一│二│三│四│五│├───────┼────────┼────────┼────────┼────────┼────────┤│罪名│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施用第一級毒品罪│施用第二級毒品罪│詐欺罪│├───────┼────────┼────────┼────────┼────────┼────────┤│宣告刑│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11月│有期徒刑6月│有期徒刑5月│├───────┼────────┼────────┼────────┼────────┼────────┤│犯罪日期│民國97年7月2日│民國97年7月2日│民國97年7月8日│民國97年7月8日│民國96年10月29日│├───────┼────────┼────────┼────────┼────────┼────────┤│偵查(自訴)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關年度及案號│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毒偵│檢察署97年度偵緝│││字第3549號│字第3549號│字第3759號│字第3759號│字第934號│├──┬────┼────────┼────────┼────────┼────────┼────────┤│最│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後├────┼────────┼────────┼────────┼────────┼────────┤│事│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簡字第43││實││97號│97號│70號│70號│4號││審├────┼────────┼────────┼────────┼────────┼────────┤││判決日期│97年10月31日│97年10月31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4日│97年11月19日│├──┼────┼────────┼────────┼────────┼────────┼────────┤│確│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定├────┼────────┼────────┼────────┼────────┼────────┤│判│案號│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2│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訴字第24│97年度審簡字第43││決││97號│97號│70號│70號│4號││├────┼────────┼────────┼────────┼────────┼────────┤││確定日期│97年12月1日│97年12月1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4日│97年12月15日│├──┴────┼────────┴────────┴────────┴────────┴────────┤│備註│(一)如附表編號一、二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297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3│││月確定。│││(二)如附表編號三、四所列之罪,業經本院以97年度審訴字第2470號判決定應執行有期徒刑1年2│││月確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