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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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
原   告 甲○○
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
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
被   告 乙○○
            號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 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 張豐榮

歷審裁判

  • 新市簡易庭 96 年度 新簡 字第 499 號裁定(97.07.17)[撤回]
  • 新市簡易庭 96 年度 新簡 字第 499 號裁定(97.07.17)[撤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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