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民事裁定 覺得這篇裁判書有幫助嗎?分享給需要的朋友: 分享 LINE Twitter 複製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96年度新簡字第499號原 告 甲○○訴訟代理人 蘇文奕 律師訴訟代理人 陳郁芬 律師被 告 乙○○ 號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本票債權不存在事件,本院裁定如下:主文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法 官 何清池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書記官 張豐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