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嘉義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嘉簡聲字第33號
聲 請 人 寰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丙○○
相 對 人 甲○○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為公示送達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准將聲請人對相對人所發如附件所示意思表示之通知為公示送達
。
聲請費用由相對人負擔。
理由
一、按表意人非因自己之過失不知相對人居所者,徥依民事訴訟
法公示送達之規定,以公示送達為意思表示之通知,民法第
97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欲向相對人為如附件函件所示債權讓與之意思表
示,惟因相對人未居住於戶籍地而遷移不明,致應送達之函
件退回,為此聲請裁定准為公示送達,並提出戶籍謄本、債
權讓與通知書及送達回執各1件為證,經核與首揭法條規定
相符,應予准許。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臺灣嘉義地方法院嘉義簡易庭
法 官 盧怡秀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表明抗
告理由,如於本裁定宣示後送達前提起抗告者,應於裁定送達後
10日內補提抗告理由書(須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3 日
書記官陳湘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