新市簡易庭96年度新簡調字第148號民事裁定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民事裁定
原   告 凱暉科技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彭大勇 律師
       林士龍 律師
被   告 立緯實業社即 楊俊杰
訴訟代理人 丙○○
上列聲請人因與立緯實業社即楊俊杰間請求損害賠償事件,本院
裁定如下:
主文
原告之訴駁回。
訴訟費用由原告負擔。
事實及理由
一、按「原告之訴,有下列各款情形之一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
之。但其情形可以補正者,審判長應定期間先命補正:3、
原告或被告無當事人能力者。6、不合起訴程式或不備其他
要件者」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第3款、第6款定有明文。
二、本件原告於民國(下同)95年9月6日向本院具狀對被告立緯
實業社即楊俊杰提起本件損害賠償事件,惟查;本件原告凱
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應係為 郭素鑾 ,起訴狀上所載明
之凱暉科技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具名為甲○○,經被告抗辯
本件起訴為不合法。凱暉科技有限公司固於民國95年12月29
日曾以訴訟代理人名義具狀表示係「誤繕」法定代理人「乙
○○」為「甲○○」,請求更正云云。惟經查,凱暉科技有
限公司法定代理人郭素鑾迄未曾補正所謂真正公司法定代理
人之委任狀,顯見該訴訟代理人係經甲○○之指示具狀請求
更正,並非凱暉科技有限公司本身之意思,本院傳喚 張素鑾
到庭,其當庭陳明;「這份起訴書不是我出具,當時我沒有
起訴」云云(見97.07.17審判筆錄)。
三、本件起訴既係無權為法定代理人之案外人甲○○擅行以凱暉
科技有限公司名義起訴,復經訊問凱暉科技有限公司真正法
定代理人否認有起訴事實,足見本件原告所具名之甲○○並
非凱暉科技有限公司合法代理人,核屬當事人不適格,且屬
無從補正之情事。此與同法第172條所定承受訴訟之情形不
同,茍真凱暉科技有限公司確有對被告求償之必要,應屬另
行起訴之問題。茲原告既係不具當事人能力之訴外人甲○○
具名起訴,其訴自屬不合法,且此情形不能補正,揆諸首揭
法條,自應以裁定駁回原告之訴。又案件雖經內部分案程序
分案為「調」字案號,無損於其起訴不合法之認定,因逕以
該案號為駁回,併為敘明。
三、結論:本件原告之訴為不合法,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
第3款,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臺灣臺南地方法院新市簡易庭
法官 何清池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判決送達後10日內向本庭(臺南縣新市鄉○
○路○○號)提出抗告狀。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張豐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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