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員補字第118號
原 告 合作金庫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代 理 人 甲○○
原告因請求給付票款事件,曾聲請對被告齊元寶貿易有限公
司等發支付命令,惟被告已於法定期間內對支付命令提出異議,
應以支付命令之聲請視為起訴。茲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
補繳裁判費新臺幣肆仟零柒拾元,如逾期未補正,即駁回原告之
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員林簡易庭
法 官 陳弘仁
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對本裁定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彰化縣○○鎮
○○路○○號)提出抗告狀(須附繕本及抗告費新台幣1000元)。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 梁高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