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萬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訴訟代理人 乙○○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城小字第49號清償債務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18日上午11時45分在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第2法庭
言詞辯論終結並公開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周美玲
書記官 陳鴻璋
通 譯 洪自興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叁萬零肆佰貳拾貳元,其中本金新臺幣貳
萬玖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一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
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
訴訟費用新臺幣壹仟元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所示之金額及利息未給付之事實,業
據其提出民國93年3月5日小額循環信用貸款契約(循環使用帳號
:000000000000)、交易紀錄一覽表(93年3月6日起至96年12月
5日止)、利息餘額查詢單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被告經合法
通知未到庭爭執,視同自認。本院認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
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福建金門地方法院金城簡易庭
書記官 陳鴻璋
法官 周美玲
以上筆錄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判決送達後20日內向本庭(金門縣○○鎮○
○路○○○號)提出上訴狀。(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8 日
書記官 陳鴻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