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小字第3101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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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97年度雄小字第3101號
原   告 甲○○
被   告 乙○○○ 高雄市○
上列當事人間損害賠償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高雄簡易庭法官陳樹村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17  日
            書記官陳瑩萍

歷審裁判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小 字第 3101 號裁定(97.07.17)[和解]
  • 高雄簡易庭 97 年度 雄小 字第 3101 號判決(97.08.20)[和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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