彰化簡易庭97年度彰小字第30號民事裁定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民事裁定  97年度彰小字第30號
上 訴 人 視康電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甲○○
上上訴人與被上訴人鏗元工業有限公司間請求給付價金事件,上
訴人對於民國97年6月11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查
本件上訴部分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台幣35,750元,應徵第二審
裁判費新1,50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36條之
32第2項、第442條第2項前段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
後5日內逕向本庭如數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彰化地方法院彰化簡易庭
           法 官 羅秀緞
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件不得抗告。
           書記官 梁永慶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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