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雄簡易庭97年度雄簡字第4066號民事宣示筆錄

宣 示 判 決 筆 錄
原   告 國泰人壽保險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乙○○
訴訟代理人 甲○○
被   告 丙○○
上列當事人間97年度雄簡字第4066號清償借款事件於中華民國97
年7月21日下午3時19分在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民事第
一法庭公開辯論及宣示判決出席職員如下:
  法   官 陳樹村
  書 記 官 陳瑩萍
朗讀案由。
法官當庭宣示主文如下:
主文
被告應給付原告新臺幣肆拾萬零貳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七年三
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點一計算之利息
,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三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
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訴訟費用由被告負擔。
本判決得假執行。
判決事實及理由要領
原告主張被告積欠其如主文第1項所示之金額、利息及違約
金未給付之事實,業據其提出借據、約定書、臺灣高雄地方
法院民事執行處函、臺灣高雄地方法院民事執行處強制執行
金額計算書分配表、分配結果彙總表為證,經本院核對無訛
,且被告經合法通知未到場爭執,本院依調查證據結果,認
原告主張之事實堪信為真且有理由,爰判決如主文。
如不服本判決,應於送達後20日內,向本院提出上訴狀並表明上
訴理由。(均須按他造當事人之人數附繕本)。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臺灣高雄地方法院高雄簡易庭
書記官陳瑩萍
法官陳樹村
中  華  民  國  97  年  7  月  21  日
書記官陳瑩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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