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桃園地方法院112年家暫字第6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2年08月25日
裁判案由:暫時處分
臺灣桃園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12年度家暫字第61號聲請人 余成俊 相對人 余廷榮 上列當事人間因輔助宣告事件,聲請人對於本院民國111年7月29日111年度輔宣字第2號裁定提起抗告(本院111年度家聲抗字第33號),並於抗告期間聲請暫時處分,抗告人對於民國112年8月4日本院之暫時處分裁定提起抗告,未據繳納抗告裁判費用。查本件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17條規定,應徵收費用新臺幣1,000元。茲依家事事件法第97條準用非訟事件法第26條第1項規定,限抗告人於本裁定送達翌日起3日內補繳,逾期未繳,即駁回其抗告,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家事法庭審判長法官蘇昭容
法官姚重珍法官羅詩蘋上列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112年8月25日
書記官古罄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