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橋頭地方法院113年單聲沒字第9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13年12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宣告沒收


臺灣橋頭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13年度單聲沒字第94號聲請人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被告孫宇聖上列聲請人因被告違反商標法案件,聲請單獨宣告沒收(113年度聲沒字第200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沒收。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被告孫宇聖因違反商標法案件,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然扣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均屬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爰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聲請宣告沒收等語。
二、按違禁物或專科沒收之物得單獨宣告沒收,刑法第40條第2項定有明文;另按侵害商標權、證明標章權或團體商標權之物品或文書,不問屬於犯罪行為人與否,沒收之,商標法第98條亦有明文,是侵害商標權之物品,為刑法絕對義務沒收之物,要屬刑法第40條第2項所稱之專科沒收之物。
三、經查,蝦皮帳號andip03所經營之賣場,刊登販賣如附表所示之物,惟該帳號申設之名義人即被告因犯罪嫌疑不足,經臺灣橋頭地方檢察署檢察官以113年度偵字第9101號為不起訴處分確定等節,業經本院核閱前開案卷無訛。又如附表所示之物經鑑定認屬仿冒商標物品等情,有智慧局商標檢索系統商標單筆詳細報表、國際影視有限公司鑑定報告書存卷可佐,足認如附表所示之物為侵害商標權之物品,屬專科沒收之物,依刑法第40條第2項、商標法第98條規定,得單獨宣告沒收。從而,檢察官聲請單獨宣告沒收如附表所示之物,於法核無不合,應予准許。
四、依刑事訴訟法第455條之36第2項,裁定如主文。中華民國113年12月19日
刑事第八庭法官許家菱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中華民國113年9月11日
書記官楊淳如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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