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重附民字第34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過失致死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附帶民事訴訟裁定95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原告乙○○
李怡卿 被告睿豐保全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甲○○被告丙○○上列被告,因本院95年度重附民字第34號過失致死案件,經原告提起附帶民事訴訟。查其請求損害賠償內容涉及扶養期間、數額之認定及 霍夫曼 計算法,內容繁雜,非經長久之時日不能終結其審判。應依刑事訴訟法第504條第1項前段,將本件附帶民事訴訟移送本院民事庭,特此裁定。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四庭審判長法官蔡秀雄
法官沈宜生法官黃金富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林淑玉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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