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高等法院95年度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聲字第1098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1098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
(現於臺灣澎湖監獄執行中)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犯如附表所示各罪所處之刑,應執行有期徒刑拾貳年。
理由受刑人甲○○因犯如附表所載等罪,經本院及臺灣桃園地方法院先後判處如附表所示之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茲檢察官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審核認聲請為正當,應定其應執行之刑。查刑法第51條第5款,業於95年7月1日修正公布施行,修正後之該條項規定定有期徒刑之最高刑期不得逾30年,此項修正不利被告,自應適用修正前之刑法該條項。又本件附表一併科罰金新台幣15萬元,不生定執行刑問題,應由執行機關逕執行之,應予敘明。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2條第1項前段、第53條、修正前刑法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刑事第十二庭審判長法官陳榮和
法官施俊堯法官張正亞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五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劉麗芬中華民國95年8月3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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