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95年聲字第267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6月19日
裁判案由:聲請定其應執行刑
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刑事裁定95年度聲字第267號聲請人臺灣高等法院臺南分院檢察署檢察官受刑人甲○○上列聲請人因受刑人數罪併罰有二裁判以上,聲請定其應執行之刑,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甲○○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玖月;又因竊盜罪,所處有期徒刑拾月;應執行有期徒刑壹年伍月。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受刑人甲○○因竊盜等罪,經臺灣臺南地方法院及本院先後判處如主文所示,詳如附表所示之罪刑,均經分別確定在案。
二、本院審核各有關案卷後,認聲請為正當,應對受刑人定其應執行之刑。爰依刑事訴訟法第477條第1項,刑法第53條、第51條第5款,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
刑事第三庭審判長法官陳義仲
法官張世展法官陳顯榮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不得抗告。
書記官李珍鳳中華民國95年6月19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