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高等法院95年保險上更(一)字第1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95年08月02日
裁判案由:給付保險金
臺灣高等法院民事裁定95年度保險上更㈠字第1號上訴人丙○○
4樓訴訟代理人 陳國華 律師訴訟代理人 錢裕國 律師複代理人甲○○被上訴人友聯產物保險股份有限公司法定代理人丁○○訴訟代理人乙○○上列當事人間因給付保險金事件,因事實尚有欠明瞭之處,應命再開言詞辯論,並指定於民國95年8月16日上午10時40分在本院第7法庭續行準備程序,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官張劍男
法官游明仁法官郭松濤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華民國95年8月2日
書記官方素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