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除字第205號民事判決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除權判決(股票)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判決104年度除字第205號聲請人 周峰莎 即 張素蘭 之繼承人聲請人聲請宣告證券無效事件,本院於民國104年4月13日言詞辯論終結,判決如下:
主文如附表所示之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證券無效。
訴訟費用由聲請人負擔。
理由
一、上開證券,經本院以103年度司催字第916號公示催告。
二、所定申報權利期間,已於民國104年3月4日屆滿,迄今無人申報權利。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564條第1項判決如主文。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二庭法官陳菊珍以上正本證明係照原本作成。
本判決不得上訴。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鄭涵文┌──────────────────────────────────────────────┐│股票附表:104年度除字第205號│├─┬───────────────┬──────────────┬───┬─────┬───┤│編│發行公司│股票號碼│張數│股數│備考││號││││││├─┼───────────────┼──────────────┼───┼─────┼───┤│1│士林電機廠股份有限公司│82-NX-0000000│1張│32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