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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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訴字第556號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104年度訴字第556號原告 陳心綿 訴訟代理人 林明正 律師複代理人 林育生 律師被告山林海大廈管理委員會法定代理人 劉如靜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區分所有權人會議決議無效事件,原告起訴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下同)3000元,惟其訴之聲明係請求確認山林海大廈民國103年11月15日第一次區分所有權人會議議案一中關於增修社區規約第16條第3款部分之決議無效,乃屬因財產權所生之訴訟,其訴訟標的價額不能核定,依民事訴訟法第77條之12規定,應以同法第466條所定不得上訴第三審之最高利益額數加10分之1定之,是本件訴訟標的之價額應定為165萬元,應徵第一審裁判費1萬7335元,扣除原告前繳裁判費3000元外,尚應補繳1萬4335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249條第1項但書規定,限原告於收受本裁定送達7日內補繳,逾期不繳,即駁回其訴,特此裁定。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民事第三庭法官楊舒嵐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如對本裁定關於核定訴訟標的價額部分抗告,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並繳納抗告費新臺幣1,000元;關於命補繳裁判費部分,不得抗告。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書記官陳芝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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