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度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字號:臺灣士林地方法院104年聲字第580號刑事裁定

裁判日期:民國104年04月23日

裁判案由:沒入保證金


臺灣士林地方法院刑事裁定104年度聲字第580號聲請人臺灣士林地方法院檢察署檢察官具保人即受刑人馬建均上列受刑人因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104年度執字第1155號),經檢察官聲請沒入保證金(104年度執聲沒字第23號),本院裁定如下:
主文馬建均繳納之保證金新臺幣壹萬元沒入之。
理由
一、聲請意旨略以:具保人即受刑人馬建均違反毒品危害防制條例案件,經檢察官指定保證金新臺幣(下同)1萬元,經出具現金保證後,將受刑人停止羈押,茲因該被告逃匿,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規定,聲請沒入具保人繳納之保證金(刑保字第00000000號)等語。
二、茲聲請意旨以該受刑人逃匿,聲請沒入保證金,經本院核閱全案卷宗,核有通緝書、保證金收據、戶役政連結作業系統、通知保證人之送達證書、本院公務電話記錄、臺灣高等法院在監在押全國紀錄表等卷可稽,並無不合,自應將具保人繳納上開保證金沒入。
三、據上論斷,應依刑事訴訟法第118條、第121條第1項之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華民國104年4月23日
刑事第五庭法官江翠萍以上正本證明與原本無異。
如不服本裁定,應於收受送達後5日內向本院提出抗告狀。
書記官曾千庭中華民國104年4月24日

相關權益人

更多裁判書